(2016)辽0804民初41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李春林、李海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海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04民初4144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2008年9月28日出生,现住鲅鱼圈区。法定代理人:李某(原告母亲),女,汉族,1978年9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李海龙,男,汉族,1979年4月1日出生,现住鲅鱼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海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原告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富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