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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1民初2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赵琳与王丙礼、郑春雷、金东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琳,王丙礼,郑春雷,金东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民初2230号原告赵琳。被告王丙礼。被告郑春雷。被告金东奎。原告赵琳与被告王丙礼、郑春雷、金东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琳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春雷、金东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琳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春雷、金东奎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琳撤回对被告郑春雷、金东奎的起诉。审判员  程相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 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