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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行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郭庆平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庆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榆行初字第71号原告郭庆平,男,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榆次区郭家堡乡荣村村民,住本村。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地址榆次区蕴华街82号。法定代表人孙晋文,系该支队支队长。委托代理人张楠,系该支队法制科民警。原告郭庆平诉被告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后,于2015年11月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庆平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庆平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用120元,共计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毕步礼审判员  李静波审判员  苗夺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