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周庆来与周庆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庆来,周庆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54号原告:周庆来,男,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周庆宝,男,39岁,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周庆来与被告周庆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原告周庆来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庆来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庆来负担。审 判 长 刘红芸代理审判员 苏晓龙人民陪审员 赵维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警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