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民初4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远与天津开发区福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远,天津开发区福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4586号原告:李远,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瀛亿集团董事长,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法远,天津百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开发区福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晓园新村37号202。法定代表人:王智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健君,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远与被告天津开发区福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李远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远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元,减半收取159.5元,由原告李远负担。审判员 郝纯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维附:本裁判文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