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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98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罗桂英与重庆汇盛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桂英,重庆汇盛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9888号之一原告:罗桂英,女,1968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委托代理人:杨展,重庆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汇盛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兰馨大道6号模具产业园B区1幢13号。法定代表人:倪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游国平,重庆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彦玲,重庆锋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C区15栋。法定代表人:肖春明。委托代理人:雷霖(该公司员工),男。第三人:周浩,男,1971年1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罗桂英与被告重庆汇盛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罗桂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汇盛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桂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汇盛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桂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汇盛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570元,本院不予收取。审 判 长 罗 涛人民陪审员 范 娅人民陪审员 向维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亚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