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民初39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静与孙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孙士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3982号原告:李静,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孙士军,男,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原告李静诉被告孙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孙士军外出,且无具体地址,无法向其直接送达诉讼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马万强审 判 员 常晓楠人民陪审员 焦玉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元附本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