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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4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谭伟诉被告吴志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伟,吴志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4民初582号原告谭伟,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金星镇网户村451号。身份证号码:211402198809204683。被告吴志闯,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金星镇英守村69号。身份证号码:211402198709214630。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伟诉被告吴志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伟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伟负担。审判长  张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耿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