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4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谭伟诉被告吴志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伟,吴志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4民初582号原告谭伟,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金星镇网户村451号。身份证号码:211402198809204683。被告吴志闯,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金星镇英守村69号。身份证号码:211402198709214630。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伟诉被告吴志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伟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伟负担。审判长 张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耿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