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5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黄孝钦、陈明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孝钦,陈明启,张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5263号申请执行人黄孝钦,男,汉族,1976年4月2日出生,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陈明启,男,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张丽梅,女,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黄孝钦与被执行人陈明启、张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360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6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明启、张丽梅返还申请执行人代偿案款及案件受理费780276.73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4月13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两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两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8月26日,本院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陈明启名下有两处房产,分别坐落于瑞安市锦湖街道河埭桥6号楼东至西第5间(产权证号:00163067,抵押于农商银行)、瑞安市锦湖街道河埭桥6号楼一单元401室(产权证号:00163037,已被本院拍卖,买受人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本院(2016)浙0381执4824号一案于2016年8月12日依法查封上述坐落于瑞安市锦湖街道河埭桥6号楼东至西第5间的房产,该房产已抵押于银行,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本院进一步处置;被执行人张丽梅名下无产权登记。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6年8月4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陈明启名下有牌号浙C×××××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本院(2016)浙0381执4824号一案于2016年8月23日依法查封该车辆,因实物无着落,未能扣押处置;被执行人张丽梅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另案已依法冻结两被执行人在瑞安市锦湖街道联星村的分配指标及收益,现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有终结执行申请报告,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扣划通知书,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526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鲍斌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志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