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执1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培祥、刘明先与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老板娘新光大酒店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培祥,刘明先,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老板娘新光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1479号申请执行人李培祥,住贵州省大方县。申请执行人刘明先,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老板娘新光大酒店,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胡志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培祥、刘明先与被执行人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老板娘新光大酒店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老板娘新光大酒店现无其它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培祥、刘明先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147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敏审判员 朱奭慈审判员 薛天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万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