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52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帅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帅帅,蒋超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5280号申请执行人: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兴业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郑畅翔,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帅帅,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蒋超超,女,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2012号申请执行人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帅帅、蒋超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0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4836元,执行费3729.27元。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施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