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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民初32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郑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郑刚,伍映霞,何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3234号申请人:刘广东,男,汉族,1973年2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被申请人:郑刚,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伍映霞,女,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何杰,男,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原告刘广东诉被告郑刚、伍映霞、何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广东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伍映霞的下列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位于龙马潭区的房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广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伍映霞所有的位于龙马潭区的房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届满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院依法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甘富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