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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66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6639马某与梁某离婚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6639号之二原告:马某,女,1985年7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平,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玉凤,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某,男,1985年8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皖0104民初663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原告马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并解除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梁某名下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2299号丰盛华庭3幢1208室房屋一套(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对陈孝文名下的位于合肥市颍上路505号领域花园2幢201室房屋(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中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梅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