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8执112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城支行。负责人马永辉,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敬金,农民。被执行人张福敏,农民。被执行人王加强,农民。被执行人刘敬存,农民。被执行人王敦法,农民。被执行人张先臣,农民。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敬金、张福敏、王加强、刘敬存、王敦法、张先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蒙商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00000元及利息未清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敬金、张福敏、王加强、刘敬存、王敦法、张先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蒙商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开勇
审判员 肖健东
审判员 张立邦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袁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