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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1民初26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与王本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王本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1民初2671号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信用代码:913507815532046520),住所地:邵武市水北解放中路185号汇鑫国际小区1号楼一层办公室。负责人:林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峰,男,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员工,住邵武市。被告:王本初,男,1941年10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汉族,住邵武市。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与被告王本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祝邵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丽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