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4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丛文义与沈建伟、沈建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丛文义,沈建伟,沈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财保60号申请人:丛文义,男,1951年12月30日出生,住滦平县。被申请人:沈建伟,男,1994年3月10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申请人:沈建新,男,住北京市密云县。申请人丛文义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沈建伟驾驶的被申请人沈建新所有的京P235**号比亚迪小型轿车采取保全措施,予以扣押。担保人周立志以其所有的楼房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丛文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沈建新所有的京P235**号比亚迪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司利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