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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16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杨玉峰与郭风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峰,郭风英,刘志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688号申请执行人:杨玉峰,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郭风英,女,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刘志波,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本院在执行杨玉峰与郭风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缴纳过付款12145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523民初6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光明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书记员  张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