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16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杨玉峰与郭风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峰,郭风英,刘志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688号申请执行人:杨玉峰,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郭风英,女,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刘志波,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本院在执行杨玉峰与郭风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缴纳过付款12145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523民初6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光明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书记员 张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