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4722号罪犯丁学彪,男,1998年4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惠民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惠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学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滨中少刑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罪犯丁学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丁学彪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丁学彪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表扬1次、记功1次。
本院认为,罪犯丁学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丁学彪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勇
审 判 员 李文实
代理
审判员 毕 飞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连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