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21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521民初1228号原告:张某,女,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被告:傅某(曾用名:付某),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原告张某与被告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审 判 员 李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卢煜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