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2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瞿某某与被告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某某,谢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2民初897号原告:瞿某某(曾用名瞿某甲),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茂盛,男,沅陵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1813021104514。被告:谢某某,女,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某某与被告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瞿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以与被告谢某某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瞿某某以与被告谢某某协商一致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瞿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符建华人民陪审员 印华兴人民陪审员 李生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戴 萍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