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1民初4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铜梁区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世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铜梁区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世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4281号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天主巷11号4单元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082415030E。法定代表人石明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先恩,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世铎,男,汉族,1976年5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世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宏泰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宏泰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宏泰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