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5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与王静波、黑龙江省万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王静波,黑龙江省万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5民初1726号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法定代表人:金文旭,职务:行长。诉讼委托代理人:赵希臣,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系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职工,住大庆市红岗区。诉讼委托代理人:陈东前,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系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职工,住大庆市红岗区。被告:王静波,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黑龙江省万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与被告王静波、黑龙江省万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因被告下落不明,送达困难,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韩 洋人民陪审员 杨柏艳人民陪审员 王秀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辛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