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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贤桃、王显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贤桃,王显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05刑初600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贤桃,男,1970年2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思南县,土家族,文盲,农民,住思南县。2007年8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8年2月3日刑满释放;2008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2月15日刑满释放;2011年3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5月15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12月5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同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31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辩护人覃礼会。被告人王显强,男,1979年4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内江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内江市。2006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7年1月19日刑满释放;2008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7月9日刑满释放;2011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2014年3月11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31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6)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贤桃、王显强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贤桃、王显强及辩护人覃礼会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王显强伙同王某(另案处理)经密谋盗窃后,于2016年3月24日23时许,驾驶助力车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中心南路10号车房车道,采取用自带工具撬锁的手段盗窃得冯某停放在该处的轻骑铃木QS125T-2女装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3250元。2、被告人王显强伙同王某经密谋盗窃后,于2016年3月25日凌晨1时许,驾驶助力车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城东路16号1座星光家电维修店门口,采取上述同样手段盗窃得陈某停放在该处的珠江牌ZF125-11C女装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4500元。3、被告人张贤桃于2016年3月31日8时许,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中心南路8号楼下,采取用自带工具撬锁的手段盗窃得何某停放在该处的力帆LF125T-2G女装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4392元。后被告人王显强在明知该车是被告人张贤桃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将该车窝藏在其位于会城石家庄22座103的出租屋内,并将该车号牌拆除。4、被告人张贤桃于2016年3月31日9时许,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供电局旁,采取上述同样手段盗窃得黎某停放在该处的本田牌WH125T-5女装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7020元。后被告人王显强在明知该车是被告人张贤桃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将该车窝藏在其位于会城石家庄22座103的出租屋内,并将该车号牌拆除。5、被告人张贤桃于2016年3月31日10时许,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西园新村2座楼下,采取上述同样手段盗窃得黄某停放在该处的本田牌WH125T-5女装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7020元。后被告人王显强在明知该车是被告人张贤桃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将该车窝藏在其位于会城石家庄22座103的出租屋内,并将该车号牌拆除。计被告人张贤桃盗窃作案3次,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8432元;被告人王显强盗窃作案2次,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7750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作案3次,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8432元。认为被告人张贤桃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显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提出对被告人张贤桃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王显强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一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贤桃、王显强及辩护人覃礼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并有查控情况资料及被盗车辆截图,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资料,行驶证复印件,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被害人冯某、陈某、何某、黎某、黄某的陈述,证人林某、王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张贤桃、王显强的供述,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和照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贤桃多次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显强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且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实施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二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贤桃曾多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仍不悔改,继续实施盗窃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能如实供述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且在家属的协助下积极预缴罚金,可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显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盗窃罪,且该罪行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能如实供述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给予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张贤桃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王显强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一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贤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3月30日止)。二、被告人王显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总和刑期为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扣押发动机码为15F52537、车辆型号为WH152QMI-D的白色本田女装摩托车1辆,发动机码为F5T04237、车架码为L1ETJLP27FAG03983的黑色力帆女装摩托车1辆,发动机码为15F51758、车辆型号为WH152QMI-D的黑色本田女装摩托车1辆,均由扣押机关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依法分别发还给被害人黎月锦、何柏洪、黄志勇。四、扣押被告人张贤桃的作案工具“T”形工具1支、六角匙3支、磁吸1个等物;扣押被告人王显强的作案工具螺丝刀1支、扁凿2支、手提砂轮机1台、液压剪1支、助力车1辆等物,均由扣押机关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依法予以没收。五、责令被告人王显强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冯伟球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250元,退赔被害人陈耀光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何志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宇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