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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1执保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芝与苏东磊、贾凤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芝,苏东磊,贾凤娟,苏东涛,苏东敏,王新亭,王东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保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芝。被执行人苏东磊,被执行人贾凤娟。被执行人苏东涛,被执行人苏东敏。被执行人王新亭,被执行人王东昌。申请执行人李芝与被执行人苏东磊、贾凤娟、苏东涛、苏东敏、王新亭、王东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鲁1481财保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32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据该民事裁定书,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苏东涛所有的鲁N×××××大众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1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抵押等手续,并锁定该车年检手续。二、查封被执行人贾凤娟所有的鲁N×××××奇瑞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1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抵押等手续,并锁定该车年检手续。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