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1执保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芝与苏东磊、贾凤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芝,苏东磊,贾凤娟,苏东涛,苏东敏,王新亭,王东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保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芝。被执行人苏东磊,被执行人贾凤娟。被执行人苏东涛,被执行人苏东敏。被执行人王新亭,被执行人王东昌。申请执行人李芝与被执行人苏东磊、贾凤娟、苏东涛、苏东敏、王新亭、王东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鲁1481财保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32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据该民事裁定书,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苏东涛所有的鲁N×××××大众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1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抵押等手续,并锁定该车年检手续。二、查封被执行人贾凤娟所有的鲁N×××××奇瑞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1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抵押等手续,并锁定该车年检手续。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