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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执字第019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魏刚与刘春梅胡吉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刚,刘春梅,胡吉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执字第01971号申请执行人:魏刚,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现住黔江区。被执行人:刘春梅,女,1976年12月13日出生,住黔江区。被执行人:胡吉中,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住黔江区城东。关于魏刚与被执行人刘春梅胡吉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黔法民初字第04683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春梅胡吉中应偿还申请人本金50000元吉利息,负担执行费650元,被执行人刘春梅胡吉中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魏刚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告知申请人本案办理情况,并到被执行人户籍地做调查,该居委证明被执行人已不在该居委居住,且联系不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黔法民执字第0197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春丽审判员  徐洪斌审判员  曾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林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