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8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某非法捕捞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非法捕捞水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28刑初157号公诉机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都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汉族,1985年10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渔民,江西省鄱阳县人,家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6年8月4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都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9月8日被都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都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公诉刑诉[2016]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又以都检公诉刑附民诉[2016]1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合并开庭审理了本案。都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海丹、程文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4日上午11时许至下午15时许,被告人张某在鄱阳湖都昌县周溪镇三山水域,使用禁用渔具机械吸螺机,非法捕捞活蚬,当日下午15时被都昌县鄱阳湖渔政管理局查获,经称重非法捕捞的活蚬6894.6公斤。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的成立,当庭出示、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渔具机械吸螺机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公诉机关还认为被告人张某的非法捕捞行为,侵害了鄱阳湖的水产资源、破坏了鄱阳湖的生态环境。有研究表明,蚬是一种高蛋白、低脂肪的特种水产品,有净化水质的积极作用,是鄱阳湖的重要水产资源。近年来,许多湖区渔政部门还专门组织向湖域放流蚬苗,丰富资源种类,改善湖水生态。为了加强对水产资源的保护,国家禁止非法捕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被告人张某使用的渔具,经专家论证为改进型机动底拖网,对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性极大,省农业、渔政部门已明令禁止使用。张某非法捕捞鄱阳湖蚬类水产资源6894.6公斤,给鄱阳湖的生态造成一定的损害,价值124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诉机关要求被告人张某赔偿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给鄱阳湖渔业资源造成的损失1241元。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犯罪事实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亦无异议并表示愿意赔偿损失。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经庭审举证并经质证属实的被告人张某的人口信息表,张某无前科核实证明,都昌县鄱阳湖渔政局案件移送通知书、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渔政局询问张某笔录,现场执法照片;证人朱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都昌县鄱阳湖渔政局渔具鉴定证明,都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都价认字[2016]7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公诉机关讯问张某笔录;相关报道、案例等证据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水资源保护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给鄱阳湖渔业资源造成了相应的损害,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诉机关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依法有据,予以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单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张某向都昌县人民检察院交付赔偿款1241元,由都昌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查裕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晋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