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8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亿成车料有限公司与广州松铃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亿成车料有限公司,广州松铃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8440号原告深圳市亿成车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组织机构代码584065114。法定代表人廖声杨。被告广州松铃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明珠,组织机构代码08815808X。法定代表人连炜锴。原告深圳市亿成车料有限公司诉广州松铃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亿成车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深圳市亿成车料有限公司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亿成车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松铃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9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4.5元,由原告深圳市亿成车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 燕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立(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