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刑终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刑终162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启兴,1975年12月5日出,农民。因犯危险驾驶罪,2014年7月28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判决生效后未执行刑罚。2016年7月26日被武宣县公安局抓获。现在武宣县看守所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审理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启兴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桂1323刑初20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启兴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启兴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启兴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启兴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3刑初20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韦文雷审 判 员 蓝骇浪代理审判员 李红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兰朝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