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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6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祖静、刘苹、珙县永富煤炭生产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祖静,刘苹,珙县永富煤炭生产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6民初627号原告: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滨河西街北二段111号。法定代表人:高远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国辉,该公司副经理。被告:王祖静,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住所地四川省珙县。被告:刘苹,女,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住所地四川省珙县。被告:珙县永富煤炭生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底洞镇大地村三社。法定代表人:汪建群,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祖静、刘苹、珙县永富煤炭生产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原告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841元(原告已全额预交),减半收取3420.50元,公告费500元,共计3920.50元,由原告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光怀人民陪审员  何开军人民陪审员  肖元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