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2071民初204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李乐华与蔡文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乐华,蔡文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0479号之一原告:李乐华,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蔡文贵,男,1960年12月15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乐华诉被告蔡文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乐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52元,诉讼保全费220元(原告已预交),共计372元,由原告李乐华负担。审 判 长  林佩坚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人民陪审员  余楚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梓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