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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3民特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洋、王慧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洋,王慧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3民特19号申请人王洋,男,汉族,2002年11月17日出生,住邵阳县。申请人王慧,女,汉族,2008年5月30日出生,住邵阳县。法定代理人周某,女,汉族,1953年6月19日出生,住邵阳县。申请人王洋、王慧申请宣告蒋代安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7月7日,申请人王洋、王慧向本院提出申请称:邵阳县下花桥镇两路村王呈君与蒋代安于2001年在外务工时相识恋爱,随后即组合为夫妻同居生活,同居期间于2002年11月17日生育男孩王洋,于2008年5月30日生育女孩王慧,王呈君于2010年6月在外因病去世,蒋代安当年6月随王呈君家人回邵阳县老家处理王呈君丧事后即离开,至今一直未归,了无音讯,下落不明,对其子女一直未履行义务,现王洋、王慧一直随周某夫妻生活。为此,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蒋代安失踪。经审查,被申请宣告失踪人蒋代安,女,198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下花桥镇××组××号,系申请人王洋、王慧的母亲;被申请人蒋代安在小孩王洋、王慧的父亲因病去世后就离家出走,至今已逾两年;现两申请人均由其祖母周某抚养照看。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6年7月21日发出寻找失踪人蒋代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蒋代安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蒋代安离家不归,经利害关系人王洋、王慧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蒋代安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蒋代安为失踪人;二、指定周某为失踪人蒋代安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红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黎 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