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5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宏亮与周彦波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亮,周彦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5民初1206号原告:王宏亮,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周彦波,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系大庆油田创业集团九龙实业公司干部。原告王宏亮诉被告周彦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经法院核实其母亲,现原告王宏亮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于内蒙古赤峰看守所,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宏亮无法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视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原告王宏亮撤诉。审 判 长 苑晓红代理审判员 于 存人民陪审员 杨柏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辛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