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房京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杭州万和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房京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万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初471号原告:中房京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河南寨镇密顺路产业基地办公楼420室-61。法定代表人:边国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洁涵,女,中房京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被告:杭州万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城厢街道西河路208号。法定代表人:石瑞强,职务不详。原告中房京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万和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9月29日立案。原告中房京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房京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茂刚代理审判员 赵 蕾人民陪审员 宋晓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