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远安执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邓某与汪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远安执字第448号申请人邓某,女,汉族,2008年3月9日出生,住远安县。法定代理人邓某1,女,汉族,1983年2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邓某母亲。被执行人汪某,男,汉族,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远安县,公民身份号码4205251978********。申请人邓某与被执行人汪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鄂远安民初字第0025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汪某立即给付抚养费117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汪某现下落不明,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联系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远安执字第44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陈映波审判员 田育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红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