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1民初27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绥中县永旺三轮摩托车大全商店与奚成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中县永旺三轮摩托车大全商店,奚成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1民初2738号原告绥中县永旺三轮摩托车大全商店,地址辽宁省绥中县前卫镇。经营者:高箭。被告奚成和。原告绥中县永旺三轮摩托车大全商店诉被告奚成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绥中县永旺三轮摩托车大全商店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00元,邮寄送达费80.00元,由原告绥中县永旺三轮摩托车大全商店负担。审判员 刘延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兵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