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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执36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郑仲彦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仲彦,冯淑琴,郑仲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3662号申请执行人郑仲彦,女,195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核工业理化工程研究院高级工程师,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冯淑琴,女,192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广安中学退休教师,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郑仲平,男,195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郑仲彦与冯淑琴、郑仲平财产损害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04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冯淑琴、郑仲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仲彦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3303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仲彦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044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郭海宁审判员 汪 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