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民初37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山东晨鸿电气有限公司与烟台华能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晨鸿电气有限公司,烟台华能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3786号原告:山东晨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韩永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国良,本单位职工。被告:烟台华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晨鸿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华能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晨鸿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6元,财产保全费3320元,由原告山东晨鸿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英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宏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