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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2执1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春申请执行任树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任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2执1442号申请执行人:李春,男,195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凌源市三十家子镇南街村庙东组。被执行人:任树东,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凌源市三十家子镇喇嘛洞村碾子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与被执行人任树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国斌执行员  修颖志执行员  陈 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司东辉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稿纸签发: 核稿: 拟稿: 校对: 打印份数: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辽1382执1442号申请执行人:李春,男,195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凌源市三十家子镇南街村庙东组。被执行人:任树东,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凌源市三十家子镇喇嘛洞村碾子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与被执行人任树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尹国斌执行员修颖志执行员陈星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司东辉合议庭笔录时间:2016年10.25地点:法院执行局420室合议庭成员:尹国斌修颖志陈星尹:今天把大家召集在一起,研究一下李春与任树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下面由承办人介绍一下案情。修: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常年在外包活,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我的意见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陈:我同意承办人的意见,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尹: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意见:终结本院(2016)辽1382执144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