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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刑更68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廷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廷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6825号罪犯王廷华,��,汉族,1983年6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龙陵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2)德刑三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廷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24日起至2021年9月23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2年5月17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院提出检察意见同意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王廷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廷华,现刑罚执行已达五年。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2次,2015年10月31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1月23日止。罪犯王廷华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评为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廷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廷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9月24日起至2019��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罗琼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