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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民申2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吕本林,上海天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23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本林,男,194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龙华西路XXX弄XXX号XXX室。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天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龙华路XXX号。法定代表人:王武华,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吕本林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天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1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吕本林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断章取义,法律适用错误。天华公司补偿的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万元并不包括所有应得补偿费用;天华公司应该为其安置门面房;原二审法院一方面确认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体现,依法应为有效,但又认定“根据查明事实���该等要求,双方并未达成一致,不具有合同的法定约束力”,自相矛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天华公司提交意见称,吕本林提出的赔偿请求不能成立。双方协议事实和内容清晰,吕本林根据生效协议已领取应得的所有赔偿费用。所谓安置门面房一节仅系吕本林单方意思,天华公司从未认可同意。一、二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故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2007年7月27日,吕本林与天华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根据协���内容,双方已经明确,天华公司给予吕本林的一次性补偿款2万元已经包含了吕本林所有应得的补偿费用。二审法院认为,吕本林要求补偿之依据系《协议书》签订当日双方谈话记录及其记载的吕本林当时提出的安置要求,但根据查明事实,该等要求,双方并未达成一致,不具有合同的法定约束力,本院予以确认。现吕本林又要求天华公司赔偿其设施损失于法无据,本院难以支持。吕本林在本院审查中提交了其与当年负责拆违工作的有关人员的录音摘要作为新证据。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吕本林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有关新证据的规定,本院不予采信。另从内容上看,该证据材料亦不能证明其主张。综上,吕本林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吕本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吕本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林发审 判 员  毛晓琼代理审判员  程 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珺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