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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行辖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孟宪丰与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7行辖11号原告孟宪丰诉被告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10月24日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