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21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黄山杭徽长运有限公司与吴新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杭徽长运有限公司,吴新民,张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1民初1654号原告:黄山杭徽长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徽城镇旸村歙县1幢客运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7585245884。法定代表人:谢忠福,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跃庭,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新民,男,195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歙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歙县。第三人:张晖,男,196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原告黄山杭徽长运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新民、第三人张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怀洲审 判 员 姚 侠人民陪审员 胡玉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小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