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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2财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与朱丹霞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朱丹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2财保57号申请人: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11F07-09室。法定代表人阴秀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建东、黄杰,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丹霞,女,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申请人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财产价值3430000元,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朱丹霞名下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房产及被申请人朱丹霞名下车牌号为闽A×××××宝马牌小型轿车,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出具的保险金额为3430000元的保单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厦门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人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朱丹霞名下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房产(产权证号:R9905623,建筑面积分别为77.88㎡及13.54㎡,冻结价值1600000元)。2、冻结被申请人朱丹霞名下车牌号为闽A×××××宝马牌小型轿车(冻结价值290000元)。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翁云莺审 判 员  肖济宁代理审判员  叶家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