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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3民初19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闫克全与夏力合尔·呼那什、阿尔达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克全,夏力合尔·呼那什,阿尔达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文稿签发人签发时间拟稿部门民二庭拟稿人审核人审核时间打印人、校对人时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3民初1913号原告:闫克全,男,汉族,1948年3月15日出生,住呼图壁县大丰镇乌伊北路21号,身份证号:650300194803155715。被告:夏力合尔·呼那什,男,哈萨克族,1982年8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呼图壁县玛纳斯县塔西河乡大村附2-67-1号,现住呼图壁县大丰镇市场路2号楼二单元401室,身份证号:652324198208073513。被告:阿尔达克,男,哈萨克族,1983年10月1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呼图壁县雀儿沟镇独山子村四组74号,身份证号:652323196506202373。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克全与被告夏力合尔·呼那什、被告阿尔达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因二被告地址不详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闫克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克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6元,邮寄送达费66.60元,合计1622.60元,退付原告闫克全。代理审判员 沙阿 吾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赤娜尔古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