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7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夏花与林国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夏花,林国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7633号原告:王夏花,女,195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林国政,男,194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代理人:徐海荣,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夏花为与被告林国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自2011年12月20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第一次审理,并于2016年10月26日进行第二次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林国政因需于2011年12月20日向原告借款3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国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王夏花借款35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20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鉴定费4500元,共计7775元,由被告林国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陈欢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孙佳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