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9民初27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学卫、新野县俊豪棉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学卫,新野县俊豪棉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2763号申请人:马学卫,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新野县。被申请人:新野县俊豪棉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野县上港乡岗北村。法定代表人:徐远,经理。马学卫与新野县俊豪棉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学卫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8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以马学伟、李俊玲共有的位于新野县城大桥路西段南侧的房产(房权证号:33××31、33××311)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审结后得以顺利执行,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8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同时,为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亦应依法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新野县俊豪棉织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马学伟、李俊玲共有的位于新野县城大桥路西段南侧的房产(房权证号:33××31、33××311)。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马学卫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金波人民陪审员 何 冰人民陪审员 袁荣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