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91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景衍敏与河南郑州市菲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衍敏,河南菲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91执414号申请执行人:景衍敏,女,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术虎,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系景衍敏之夫。被执行人:河南菲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王鹏鹏,经理。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景衍敏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1481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河南菲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账户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和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钊审 判 员 贾承建代理审判员 台春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严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