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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135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广州优利脚轮工业有限公司与李玉彬劳动争议2016民终1353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优利脚轮工业有限公司,李玉彬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135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优利脚轮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沈裕诚,该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剑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小辉,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彬,住河南省方城县。委托代理人:卫青,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优利脚轮工业有限公司(下称优利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3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优利公司支付李玉彬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5447.11元。如果优利公司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优利公司负担。判后,优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事实、理由与一审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一致。李玉彬答辩称:不同意优利公司的上诉请求,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优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优利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优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州优利脚轮工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年 亚审判员 康玉衡审判员 张蕾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泽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