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69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罪犯杨永亮交通肇事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6917号罪犯杨永亮,男,汉族,1985年11月22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霍邱县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4)霍刑初字第00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永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杨永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永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7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交费单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永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永亮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竹梅审判员 曹子健审判员 李崇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