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91民初2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胡晓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晓红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91民初2402号原告: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路65号8层804号。法定代表人:陈冬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锋,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晓红,女,住浙江省玉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晓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晓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申 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